吴世君 发表于 2011-4-2 21:30:03

邮资机符志有关条文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己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1990年11月12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FIP专题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中“3。2。3邮品类——邮资票品(包括邮票、小本票、邮政用品、邮资机戳等)及改品……”
《FIP专题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中对邮品的选材标准作了明确说明要求:“要注意并优先选用如下邮品:……——邮资正确的邮资机符志;避免使用无邮资的邮资机符志,除非是样戳或有邮政上的正当原因。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52条规定:“邮资凭证作为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国内邮资已付戳”和“国内包裹邮资已付戳”也都属于邮件资费凭证,它们是戳记,只能作为纳费标识,不能作为有价证券,在邮集上展示使用时不能用剪片展示,要连同载体一起展示;而邮资机符志它作为邮资凭证属于有价证券,因此它在邮集上展示时可以用剪片展示。

机戳迷 发表于 2011-4-3 22:15:21

呵呵学习了!

kaili 发表于 2011-4-4 01:39:30

:lol               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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