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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信不"平", 平信缺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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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0: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贴的标题是一个电视节目的名称, 因为条件所限我很少看电视节目, 偶尔闲暇也只是在网上看看有趣的东西. 这个电视节目就是在网上看的, 只要与邮政和集邮相关的东西我还是很想了解的, 但这个节目中所给出的国内平信信件的丢失程度是百分之三十三, 还是很惊人的, 不过说句子实在话这只不过是中国的特色, 我说的惊人不是对我自己而言, 而是从节目中看到中国邮政对此一点办法也没有,而且也不想解决, 因为丢失信件中国邮政不用负任何责任.
平信丢了只能怪自己, 但挂号信也会出问题, 那真是老天无眼. 我去年邮了一封挂号信, 里面有点邮品, 本以为挂了号就会没问题吧, 哪知此信却迟迟不见踪影, 从加拿大方面查找, 时间过去了很久, 加拿大邮政也不耐烦了, 就赔了我点钱了事, 也怪我以为挂号信不会出问题. 所以并没有按邮品的价值去保价.
哪知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 邮政又告知说中国方面又找到了我的挂号信. 信是找到了, 外皮虽然没怎么破但还是被中国邮政的某个节给贴上了胶带, 而里面的东西却少了一多半, 主要是一些加拿大和美国新发行的邮票, 看样子代我收信的那个人并不是集邮者, 否则一定会把那些新票留在封中, 而把其它的旧票和错票都替我保存的.
我还得把加拿大邮政给我的钱退回去, 原因是虽然我的信封被打开了, 但中国邮政让我举证信封中的东西少了什么, 我却无法提供证据, 装信之前留下的照片并不能说明那些邮品都被装入了信封. 由此中国邮政不同意给加拿大邮政钱, 而加拿大认为自己是无错的一方, 我也无话可说.
倒霉的只有集邮者自己了, 有错也是集邮者自己, 谁让你往中国邮信了.
不"平"的原因是 缺 "信", 什么时候中国人的心中"平"静了, 也就想到了道德, 有了道德, 中国邮政的信誉也就有了.
征换加拿大发行的生肖实寄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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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1: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ris307 的帖子

问题出在中国。奈何!
中外首航专题,生肖专题,名人签名专题
E-maill:li12ka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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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8: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邮政的问题太多了,但他们自己认为做的很好
450051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76号 李河星
联系http://blog.sina.com.cn/lihexing888
发表于 2012-4-13 11: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ris307 的帖子

侵犯通信自由罪

http://www.lawyer88.com/bencandy.php?fid-54-id-18524-page-1.htm

一、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立案标准的决 (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 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开拆扣压他人信件必须是非法 的,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如果出于个人目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法人信件的,其内容 如果是公文、证件性质的,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以盗窃、毁灭国家机 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罪判处。

三、本罪除邮政工作人员以外的犯罪主体,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 罪。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高检(关于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定》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法律依据栏。

Vincent Lian 连应豪
香港郵學會 Hong Kong Philatelic Society
深圳市集邮协会 Shenzhen Philatelic Association
vincentlian55@gmail.com    vincentlian@hotmail.com
发表于 2012-4-13 11: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ris307 的帖子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量刑

四川刑事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专题: http://www.scxsls.com/zt2Temp_248.html
盗窃罪亲办案例: http://www.scxsls.com/Zt2TList_254.html


Vincent Lian 连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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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邮协会 Shenzhen Philatelic Association
vincentlian55@gmail.com    vincentlian@hotmail.com
发表于 2012-4-13 11: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ris307 的帖子

收到信时,信已被人剪开,财物丢失!

http://www.smxs.gov.cn/viewtexti.asp?id=244017

作者: 国际友人的信(2004-11-28 17:31:23)

2004年11月20日国际友人吴先生从新加坡给我寄来一封信,内夹人民币八百元,托我给他代购物品。并打电话给我,要我小心查收。2004年11月28日上午,芜湖市邮政局投递员来我单位传达室投递信件和报刊时,将信放在报纸里面夹着,当时没有给传达室人员当面清点信件时间(邮政局投递员一贯做法是将平信放在报纸里面夹着,甩到传达室转身骑车就跑,不给传达室人员当面清点信件时间)。当邮政局投递员转身跑走后,我们传达室三位同志当场打开信件,发现信件已被人剪开,信中人民币八百元已丢失(或者说被盗走)!
案情分析:
  一、我们知道老百姓的信件大部分是平信,平信同样受到《邮政法》保护。邮政部门人员把用户的信件剪开,把里面的东西拿走。剪开后不加封,不加说明,投递给用户是显然违反《邮政法》的。
二、邮政局投递员一贯做法是将平信放在报纸里面夹着,将信放在报纸里面夹着,当时没有给传达室人员当面清点信件时间,也是有职业责任的。
三、作为邮政局如果允许一个工作人员私自剪开用户的信件,从中拿走财物,也是不符合邮政诚信服务规定的。
四、此信是国际友人吴先生从新加坡邮寄而来,如果不调查。是不是会影响中国邮政的国际声誉。请市邮政局考虑。
五、信件到芜湖,每封信都要一一验盖落地邮戳,这一环节被人做手脚可能性最大。

  因此,我强烈要求邮政局追查此信是被谁剪开,信中人民币八百元是被谁盗走。尽快给我一个答复。
我的电话号码是:130040628**芜湖市民心声网

Vincent Lian 连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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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lian55@gmail.com    vincentlia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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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01: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vincent-lax 的帖子

广州市在上世纪八、九年代之间,发生了一件邮递员监守自盗的案件。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很多华侨寄信(平邮)时,喜欢夹寄少量钞票,可是这些钱总是收不到。众多失款人向邮政当局映情况。邮政当局对此进行调查,发现某位邮递员嫌疑最大,于是让他放大假。这期间,没有发生失信的事情。当这位邮递员休假后回到工作岗位,邮件遗件的事又时有发生。专案人员经调查后已确定所有失窃的邮件皆此人所为,最后将其绳之于法,经审判后处死刑。刑责虽然过重,但却起了杀鸡警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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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7: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多在网上卖邮,在网上经常卖的邮友到邮政实寄邮品之前, 用挂历纸做成封包好才用透明胶包得紧紧,才放进写好地址封,邮政内部想拆就被知道.邮票或者小的邮品制作封装好后在两头拆封口盖上卖家地址印章,盖好后在放进信封实寄不知道这方法可不可以当作邮政拆开证据?
广西大新县桃城镇伦那路135号覃建辉  集实寄封片     邮编:5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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